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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2 15:07:5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工作的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港澳地区考生,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华侨考生,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截至报名结束日),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也可参加报名。

二、报名办法

1.全国联招报名工作由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组织,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其中3月1日至15日,考生在联招办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3月16日至31日考生到现场进行报名确认。考生在联招办公布的北京、上海、福建、广州、香港、澳门等6个地区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其中华侨考生须在广东考区报名,持港澳地区学历的港澳台考生须在毕业中学所在地报名。

2.考生在现场报名确认时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报名资料,所有提交的资料需为正本且所持证件须在有效期限内,其中应届生毕业证明、成绩单、华侨居留权认证书须留下备查。

(1)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出具报名条件中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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