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以下简称设备提升项目)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的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办学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组织专家审核各区和市视力障碍学校报送的设备提升项目需求计划,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情况的相关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完成对各区特殊教育学校设备提升项目投资计划的确定和审核;配合财政部门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和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以及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跟踪检查。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向各区特殊教育学校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做好提升项目的跟踪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设备提升项目投资计划的确定和审核由市教委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 各特殊教育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评估验收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由市教委制定《天津市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配备标准和选配目录》(以下简称《标准》),各区教育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全面清查学校建设情况和设备状况的基础上,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完成设备提升项目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设备提升项目具体包括通用设备和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建设两部分内容。通用设备各校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已建设完成的要对照《标准》进一步提升,确保不低于《标准》;尚未建设的要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