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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6-25 08:53:0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浏览次数:
摘要: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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