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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8-05-17 14:58:2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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