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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1992年9月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 (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 HSK),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第三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 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
第五条 《汉语水平证书》分为:初等水平证书( A、B、 C三级, A级最高一一下同),中等水平证书( A、 B、C三级),高等水平证书( A、 B、 C三级)。
第六条 《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