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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3 09:46:3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摘要: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 

  

(1995年4月5日发布)


  第一条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学校章程;


  (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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