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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13 09:44:2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二)申请学习其他类本科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为一年。


  已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请人经过规定时间的汉语补习后,仍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应继续补习汉语直至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为止。因特殊情况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学生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读生转入专业学习。此类留学生须自入专业学习之日起,于一年内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在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其已学专业成绩计入学分,否则,将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如认为已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在学习专业时仍不能满足本校专业学习对汉语的要求,应在注册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汉语补习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


  第十条 对于申请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参照对本科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普通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分别为:


  (一)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语言为外语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其中论文摘要必须使用汉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1997学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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