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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翻译活动都必须服务于社会,使社会受益。因此,社会效益是检验翻译的意义、翻译的质量和翻译的价值的标尺。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就可以确立以下原则:
(一)目的语的可读性原则
所谓“可读性",指书面语词语组合、章句及至语篇的可读程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素:1. 合乎语法 ; 2. 合乎习惯 ; 3. 对语体的适应性; 4. 含义明晰; 5. 条理性。可读性问题属文体一修辞学研究范畴。一般说来, 我们可以根据以上诸要素确定某一书面语章句的可读性档次,如最佳可读性、一般可读性、基本可读性、无可读性等等,我们这里谈的是原语的可读性与目的语的可读性的关系。
就翻译而言,我们的一般原则是,目的语的可读性与原语的可读性必须相适应。上文我们提到了形式意义与风格意义的对应转换。这里的问题是:在原语的可读性甚佳时,我们当然应尽可能地将原语的全部形式意义与风格意义对应地转换成目的语。但是,如果原语的可读性甚差,甚至到了佶屈聱牙的地步,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实现“对应转换”,将我们的译文也有意地、机械地“对应转换”成佶屈聱牙的文句呢?
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任何翻译活动都是一种社会行为,社会行为必须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就翻译而言,既然原语所含的内容值得翻译(即有社会效益),那么就应以社会能接受的目的语来实现转换,而不应拘泥于原语的可读程度。如果原语的可读性甚差,就以读老厌弃的文句来翻译,名曰“对应”,实则等于否定了原文材料内容的价值(也就是“功能价值”),这种“翻译”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我们应从社会效益观出发来对待可读性问题:原文可读性好的,固然应当 尽可能译成可读性好的译文;原文可读性差的,也不应削足适屨,故意译成可读性差的译文,而应保证目的语的一般可读性,以利读者的接受。
(二)目的语的文风时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