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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最低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各市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或50%。
5.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
6.落实社保补贴,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支持各设区市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
云南省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我省相关文件下发后,各地应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