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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例》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四章单列一章,对校企合作进行专门规定,内容全面、具体,界定了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造条件,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
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可以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校企合作企业应当建立相应制度,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成效显著的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依法享受更多优惠。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与相关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者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9.《条例》针对特殊地区、特殊群体的职业教育有哪些新举措?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10.《条例》对职业学校开设专业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了国家控制专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职业学校有权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