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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9-03 15:03:5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4.《条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上升通道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注册入学制度;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进入本科学历教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可以通过考试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


5.《条例》对技工学校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技工学校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高级工;普通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

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在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审批后,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6.职业学校学生是否都可以取得学位证书?

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于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对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目前,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学生不授予学位。

 

7.《条例》对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有何支持政策?

答:《条例》从三个方面支持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一是鼓励职业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学校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二是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在保证完成教学总学时和修满总学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三是鼓励学生科技创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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