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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2023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9 14:57:2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要求,经...



苏学位字〔2017〕7号


有关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要求,经高校申请、专家论证、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江苏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为2017-2023年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江苏理工学院等16所高校为2017-2023年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切实做好立项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服务需求。立项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统筹规划,既要立足现有基础条件,又要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及江苏创新型省份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明晰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凝练学科方向,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校错位竞争、特色办学和多样化发展,为江苏“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明晰目标,加快建设。立项建设单位要严格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和条件,要以达到并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为目标,制订建设方案,健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配套支持,务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取得预期成效。


  三、强化督查,开展评估。省学位委员会将对立项建设单位(不包括2017年通过国家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的立项建设单位)整体条件及拟申报授权学科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立项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一般不少于3年)应加强自查自评,完成建设任务后,可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立项建设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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