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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04 14:51:0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交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可面交,也可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信封请注明“协议书”字样)。通讯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邮编:100044。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看协议书审核状态。在办理签约公证、交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联系。


10.经过公证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七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经公证签订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七份: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一份;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一份;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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