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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满足考生志愿选择、保障考生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择优选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调剂基本要求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具备调剂资格:
(一)调剂考生符合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A类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
(三)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调入符合调剂政策规定的相应专业,应符合调入的专业分数线,即双上线。
(四)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为社会工作或社会学专业。
(五)考生初试科目应与社会工作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1、考生初试统考科目多于或等于调入我校社会工作专业统考科目的视为统考科目相同。
2、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中,英语一、二之间可由高向低调剂,不可由低向高调剂;初试科目是自命题英语的考生不能调入社会工作专业。
三、调剂工作程序
(一)考生具体的初试成绩及学术要求达到初试成绩国家基本要求。
(二)所有调剂考生(退役大学生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完成调剂志愿的提交,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三)对申请我校同一学科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总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四)学院复试工作小组按规定遴选调剂生名单,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给调剂生发放复试通知。
(五)考生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回复确认,未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操作,则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