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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活动中早就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英语术语供经济界交流使用。因此,从事对外经济法规汉英翻译之前,我们必须尽可能地熟悉法律英语表达法和句子结构,尤其是一些非专业 术语的表达方式。这些非专业性英语法规术语与日常生活英语同 义却不同形,表现出明显的法律书面语的特色,如:
原文日常英语 法律英语
为了in order towith a view to
根据according toin accordance with
签定(合同) make (a contract)conclude (a contract)
执行cany out implement
结束(终止) end, finish terminate
在下文中in the followingthereinafter
这类非专业性法规英语术语是英语书面语的标志。汉英翻译中这种标志鲜明与否直接影响着译文的文体质量。有的法规译文读起来文气不足,好像普通书信一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非法律英语术语使用不充分,而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的问题。例如:
原文:本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原译文:The explanation right of this Detailed Rules belongs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原文中的“解释”“属于”“细则”等都是普通概念,但在法规条文中,explanation,belong to, detailed ruiee这几个普通英语词还不能充分体现原文的风格和内涵。那么这几个词在英语法规条文中如何表现呢?请看:The right of interpreiat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sides i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解释"译为interpretation,表明详细说明。reside in指(权) 存在的客观性。
其次,法律文字的汉英翻译在译名的选词上不能像文学翻译那样灵 活多样和丰富多彩,而必须坚持译名的同一律原则。即,同一概念的译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只要是用准了的词就不怕多次重复。如果译者担心重复用同一个英语词表达同一事物或概念会使文体单调而不断变换译名,那么他肯定要牺牲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这是因为英语同义词中各个词的语义和风格各有差异,变换词语必然给读者增加理解难度。长期以来,我国的许多英语翻译工作者出于翻译文学作品的习惯,译经济法规或法律文件时往往 也将汉语的同一法律概念用英语的多种词语表达,从而造成误解。 请看汉英译文中译名欠统一的几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