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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翻译第二类意见式文书的开头及总结时,我们认为不一定要完全翻译,应当照顾到中文和英文表达习惯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根据写作和翻译的目的,在效果对等的基础上采用简洁的 语言表达。如例2中“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及律师职责,辩护人 深入乡村、走访有关人员、查验现场、请示上级单位,做了大量调 查。庭审前,又仔细查阅了本案卷宗。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 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词。”我们认为翻译时无须全部对译,意见式文书的开头部分主要是要达到引 出下面正文部分的效果,而不是为了表达律师有多么尊重该案件, 为该案件做了多少努力,而英美国家律师撰写这类文书时则不会有这部分内容阐述,律师往往直接列出案件事实。因此,翻译时可 以作简化处理,突出重点,弱化律师的自我描述。此外,注意到此 类英文文书通常采用请求的祈使口吻,恳请法庭予以采纳,而中文 文书则习惯对律师行为进行叙述,我们认为如果该文书是致送外国法院,则应当采用英文的行文习惯,翻译时以异化手段为主。因此,上句可拟译为: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submissions on behalf of the Plaintiff based upon a substantial amount of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facts and records of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