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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常用语篇首部和尾部的翻译

发布时间: 2018-01-08 08:39:31   作者:etogether.net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首部和尾部虽然根据不同案件会有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是程式化、固定化的套语,在翻译中稳定性比较强,比较容易操作,但 是也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对于标题的翻译目前还没有统ー的标准,例如“民事起诉状”就有好几种译法,有的译为Complaint,有的译为Statement of Claim,还有些译为Bill of Complaint、Petition等等,这源于英美 等英语国家起诉状的不同名称,如美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称为 Complaint,而在英国和加拿大其又被称为Statement of Claim。我 们认为可以拟定使用范围最为广泛、在英美国家属于标准名称的 作为标准译法,如民事起诉状就可以译为Complaint或Statement of Claim,而不宜再采用其他译法。在操作时则视对方当事人国籍或致送法院所在国而进行取舍,既注意普遍性又注意特殊性,不要使用少数国家使用的偏僻的名称,又要视对方身份选择恰当的翻译,以免引起误解,这一点应当作为法律翻译特别是司法翻译领域的一条重要操作原则。可见,我们在翻译时应当注意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灵活处理。


第二, 在写作格式方面,中国与英美国家有比较大的差别,在翻译的过程中既要吸收英美国家的写作特点,又要体现中国文书的特色。

例如民事起诉状,我国的致送法院放在尾部,而英美国家的致送法院通常在文书首部,而且置于标题之前。我们认为对于这一点在翻译中宜将致送法院移至首部,但无须置于标题之前,这样可

以对文书性质以及致送法院这两个重要程序要点一目了然,既保留了中国文书的特色,又符合英美国家法律专业工作者的行文习惯和阅读习惯。


又如原被告身份事项,英美国家每一项是一行,例如姓名一 行、住所地一行、联系方式一行,而中文文书则是全部放在一行书 写,之间用逗号隔开,而且比英文文书详细、全面。对于这一点,我 们认为最好采用英美国家的形式,分行列出,清晰、明确,但没有必 要每一个信息列为一行,那样会显得过于繁琐,形式缺乏美观。考 虑到该部分内容上主要包含两类信息,即当事人的身份状况(如姓 名、籍贯等)及住所地,有时还会附上联系方式(如邮编、电话等), 英译时可考虑按类别分行书写,并注意不漏译任何一个信息,用词 尽量采用法律用语,措辞上也要谨慎,注意中西文化差异。例如介绍当事人身份事项时“农民”一词就不宜译作peasant,因为peasant 一词在西方文化中含有贬低、歧视的意味,而在中国就丝毫没有这种意味,我们认为译作countryman更为适合。

综合以上考虑,例1可翻译如下: 

Complaint

To_______People’s Court

Plaintiff:_______,female, Chinese, 49 years of age,countryman

Domicile :

Defendant:_______,male, Chinese, 31 years of age, countryman

Domicile :

(Body-omitted)

                                                           Plaintiff :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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