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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本一般都涉及各方的经济利益,对商贸文本翻译的要求很高。近几年来,译界从事商务翻译的人士开始有意识地对商务文本的翻译标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便能够切实指导商务活动的翻译实践。然而,纵观目前翻译界所提出的商务翻译标准,我们却发现大多数标准脱胎于传统翻译理论“信、达、雅”,过于单一和笼统,不适合商务翻译的实际情況。比如,在叶玉龙等编著的《商务英语汉译教程》中,商务英语翻译的标准是“忠实、通顺和地道”(1998: 21)。刘法公在《商贸汉英翻译专论》中提出商务翻译的标准是“忠实、通顺、統一”(1999: 59)。张新紅、李明等则在二者的基础上提出他们认为切实可行的商务翻译标准为“忠实、地道和統一”(2003: 14)。这些标准大多围绕着“忠实”的翻译标准而展开,很难用来具体指导不同商务文体的翻译。
商务英语涉及的领域很广,文字特点的跨度较大,包含多种文体,就其主要的文体形式而言,就有公文体(如商业信函)、广告体(如商务广告)、论说体(如经济贸易评论)、契约体(如商务合同、协议)、应用体(如招商通告、请柬和说明书)等。如果用ー个統一的标准来涵盖各类商务文体,在翻译实践中似乎缺乏可操作性。以广告体的翻译来说,“忠实”的翻译并不见得是受商家和客户欢迎的成功广告。举例来说,日本三菱汽车在美国的广告词Not all cars are created equal套用了美国《独立宣言》中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一美国人妇孺皆知的警句,不仅使美国人读来亲切,而且突出了其产品的与众不同。在中国市场,若将该广告词直接套译为“并非所有的车都生来平等”就会使汉语读者觉得莫名其妙,失去了原广告创意人的良苦用意。三菱汽车相应的汉语广告 词“昔有千里马,今有三菱车”就是成功的但并非“忠实”的翻译。彭萍在“商务文本翻译尺度的探讨”(2004) —文中曾指出一般的翻译标准如“忠实”、“等值”等都不能够指导商务文本的翻译。但她尝试提出的商务文本的翻译标准“意思准确、术语规范和语气贴切”对于商务合同和商务广告的翻译来说却又不尽符合。因为合同作为ー种法律性文件,行文正式、用语严谨,语气的问题并不是契约文体翻译中最重要的问题;而对于那些通过煽动顾客感情来进行宣传的软卖型广告来说,意义是否准确并不是这类广告译者所最重视的。由上可见,商务文本的翻译不可能有一个统ー的、可以指导一切商务翻译实践的标准。商务文本的复杂性决定了商务文本的翻译标准必然是多元化的,即不同的商务文体应该有不同的具体的翻译标准。
1. 商务文本翻译标准的多元化的理论依据